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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
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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